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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综合性宗教法规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政策精神;体现了制止非法、打击违法,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政策精神,也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马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