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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

  第一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2月6日召开。(一)听取了关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二)听取关于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决定对《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九五”规划》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本省实际。(三)听取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起草情况的汇报,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
    第二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2月23日召开。(一)听取关于《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二)听取关于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确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利用外资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抓好。(三)听取关于北方木材批发市场问题的汇报,确定中国北方木材批发市场的名称不变,由森工总局、林业厅、大兴安岭林管局按照改进、完善、提高的原则共同主办。
    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4月4日召开。(一)听取关于第九届哈洽会筹备情况的汇报。(二)听取本省证券期货工作的汇报,会议认为,今后的证券期货工作要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努力推动更多的国有企业上市。(三)听取关于全省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汇报。会议指出,本省已连续十年未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是建国以来的最好时期。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搞好宣传和检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第四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4月22日召开。(一)听取一季度全省经济形势分析的汇报。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务必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从全省发展的大局着眼,深入分析和研究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会议指出:全省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加快发展。要下大气力落实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性措施。即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农业发展水平;搞好国有企业;抓好重点项目建设。(二)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的汇报。
    第五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5月5日召开。(一)讨论了增收节支确保财政预算平衡问题。(二)听取关于1998-2000年基本建设重大项目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并确定,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所选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坚持用新机制上项目,继续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等。(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汇报。(四)听取关于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
    第六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5月20日召开。(一)听取关于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会议确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尽快研究起草本省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和有关配套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本省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把全省的社会保险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二)听取关于全省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确定1998年的社会保险金务必做到足额按时发放,对历年欠发的部分要逐年补发;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力度,变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做到收支两条线。(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佳木斯市98.1. 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汇报。
    第七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6月2日召开。(一)听取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本省公路建设5年规划和1998年工作安排的调整意见。确定要广开筹资渠道,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问题;要加强领导,加大公路建设的推进力度;要进一步树立精品意识,通过引进先进的工程管理机制和科学的技术手段,提高工程质量;要以公路为依托,建设规模化、现代化、系列化的综合服务设施及附属配套设施,拓宽经营领域,提高经济效益。(二)听取关于本省“两居”工程和住房建设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实施“安居”和“康居”工程以来,本省的住宅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推动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巩固和扩大了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会议原则同意1998年全省城乡住宅建设安排调整意见。并强调了推进住宅建设工作的八项措施,即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大房改力度,培育住宅消费市场:放开二、三级住宅市场和租赁市场,促进住房交易;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筹措建设资金;全面实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改善住宅功能质量,加强物业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梯次推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村镇服务体系建设。(三)听取关于森工实施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本省的森林资源,由于过量采伐,采育失调,已造成资源危机,经济危困。而且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也使生态环境遭到很大破坏,危害更为严重。因此,全省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无论实施这一工程会有多么大的困难,都要按国家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确定要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抓住机遇,深入调整林区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和所有制机构,使林区的经济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八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6月22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汇报。(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汇报。(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乡镇企业工作的汇报,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力争乡镇企业有一个新的增长。确定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第九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6月30日召开。(一)听取关于全省金融情况的综合汇报,指出1998年前5个月全省金融呈平稳运行态势,强调为保证实现全年经济增长8.5%的目标,各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下半年金融工作。(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林地资源管理的汇报,强调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工作;要在全面停止“熟化土壤”活动的基础上,对林地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科学管理;要宣传新《森林法》,增强全民依法护林意识;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违法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要结合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大造林力度。
    第十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7月6日召开。会议指出,1998年上半年全省经济形势总的特点是运行平稳,基本正常,增幅减缓,效益下降,完成全年经济增长指标的任务很艰巨。一是要下大气力抓好工农业生产,确保完成年度计划指标;二是加大投资力度,增加7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以拉动经济增长;三是注意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作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四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五是千方百计扩大需求,培育和发展能够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增长点和拉动点;六是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全力抓好国有企业的扭亏增盈;七是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制止“三乱”,打破地区间的封锁,为经济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大力精简会议的几点意见》,确定今后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地);坚持谁主管谁参会的原则,一般的专业和分管战线会议不要强调一把手到会;非开不可的会议,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
    第十一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8月3日召开。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及贯彻意见的汇报,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方案》的汇报。会议指出,本省先后出台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有关规定,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应立即摸清11个行业的统筹底数,做好移交接收工作,为实现省级统筹做好各项基础准备。
    第十二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9月2日召开。(一)听取关于《田凤山省长在全省抗灾自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1998年本省遭遇了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现已夺取了抗洪斗争的重大胜利。但各地守堤军民万万不可松懈,要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加大对险工弱段的防守力度,继续死看死守,防渗漏,防管涌,防止风浪造成滑坡,确保万无一失,夺取抗洪抢险斗争的最后胜利。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全省抗灾自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各位副省长任副组长。按副省长工作分工,相应成立10个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项抗灾自救具体工作。各地(市)、县、乡都要相应成立抗灾自救领导小组,承担起抗灾自救的工作责任。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二)听取关于争取国家新增投资及有关项目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国家为启动内需,保证全年实现8%的经济增长目标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必须把资金用好、用足,争取早日收到成效。关于水利建设项目问题,会议指出,本省遭遇的这次特大洪水,明显暴露出松嫩流域缺少大型水利控制工程,无法抵御特大洪水袭击的弱点。因此,建立大型水利控制工程,提高堤防标准已势在必行。要下决心修筑尼尔基水库,尽快争取国家批准开工;磨盘山水库、南引水库及52个病险水库也要立即纳入整治计划;松、嫩两江干堤加固工程要尽快投入建设。
    第十三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9月15日召开。(一)听取关于灾区中小学教育和下阶段全省教育工作的汇报,决定必须在冬季来临前妥善解决帐篷学校的过冬就学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下阶段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本省大学改革的方案;还确定由省财政一次性拿出200万元,专项用于灾区特困生的补助;从1999年开始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灾区防病防疫和下阶段全省卫生医疗工作的汇报。(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起草情况的汇报。
    第十四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9月17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省灾后经济形势分析及对策的汇报。会议要求,全省上下要适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上来。总的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在九江和视察本省时的讲话精神为指针,用抗洪精神抓好灾后的经济工作,大干100天,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改革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汇报,指出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不仅不是地方的负担,而且是解决资源保护的有效措施,其意义重大。并强调,国家随重点煤矿下放而制定的扶持政策,省里一点也不截留,完全下放给地市。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尽最大努力支持这一重大改革。在全省遭受特大洪灾,财政状况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增加地煤财政退库基数;由省财政一次性补贴,解决省直煤矿拖欠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抓紧召开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具体落实重点国有煤矿的下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0月6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本省是林业大省,制订一个培育、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的决定,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林业事业发展,促进和保证全省乃至全国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会议同意建立省级林业基金;各级政府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对地方林业企业实行按原木特产税实缴额的1/3返还企业的政策。(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黑龙江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汇报。
    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1月2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起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本省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非常必要。本省是湿地资源大省,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湿地具有巨大的蓄水和气候调节能力,在净化环境、降解污染、控制水土流失、补充地下水、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98年全国气候异常,长江流域和本省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百年不遇特大洪水,原因之一就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保护好现有的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部分省市区改革开放座谈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
    第十七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1月17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召开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工作会议情况和贯彻中发15号文件意见的汇报。(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调整1999年度粮食定购计划的汇报。会议依据国务院已授权各省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规定和当前全省粮食生产、流通的情况,确定对本省1999年度粮食定购任务进行调整,定购总量调减,调减幅度为24%;实施减购计划时,原来没有定购任务的不要新增;在安排l999年计划时,要注意解决玉米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现象。(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将大豆列入保护价品种问题的汇报。(四)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对垦区粮食顺价销售有关问题的汇报。(五)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强调关井压产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煤炭结构,解决总量过剩,实现产需平衡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省是煤炭生产大省,又是关井压产的五个重点省份之一,在近些年的煤炭开采中也存在许多混乱现象,更应把国务院的精神贯彻落实好。
    第十八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1月24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本省贯彻新《土地管理法》意见的汇报。会议确定: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精神,修订和完善本省土地利用规划。(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本省农村电网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意见的汇报。
    第十九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1月26日召开。(一)听取关于1998年全省经济形势及1999年计划安排意见的汇报。会议初步确定1999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为7%。(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199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预算安排意见的汇报。强调要通过深化改革,努力培植财源,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考虑工资性支出和重点支出的需要,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财政的需求。决定取消原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1999年设立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资金,专项用于地方工业扭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第二十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2月2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的意见的汇报。强调要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贯彻落实。(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汇报。(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决定提高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坚决依法安置退役士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按比例分配接收安置任务;同意组织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革命功臣开展各种帮扶活动。
    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2月16日召开。(一)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的汇报,决定在这次体制改革中,按国家有关规定,省工商局继续对哈尔滨市所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绥芬河、杜蒙等原计划单列县市和边贸重点县市的工商部门,继续由所属地市直接管理。(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及本省贯彻实施意见的汇报,决定由省劳动厅牵头起草本省的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的配套办法;全省新的医疗保险统筹制度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单位全部参加哈尔滨市的统筹,其他地市也要按此执行。(三)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本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汇报,强调要努力扩大养老金的覆盖面,重点解决好中省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金统筹问题,努力把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收缴率由现在的26%降至20%的全国平均水平。(四)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七台河市秋林公司98.7.13特大火灾、鹤岗市东兴煤矿10.15瓦斯爆炸、鹤岗市第二运输公司二煤矿10.27特大瓦斯爆炸等三起重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汇报。
    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2月18日召开。会议就提交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确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并核准有关数字后,提交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2月24日召开。(一)听取关于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和1999年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安排情况的汇报。重点研究了1999年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会议指出,1999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是,优先安排灾后重建、整治江河、兴修水利的投资;继续加强农林、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与环保、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扶持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和高技术产业项目。要谋划一批市场前景好、产业关联度高、科技含量大、带动作用强的跨世纪重点项目,为争取国家投入奠定较好的基础。(二)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工作是当前经贸工作的重点,也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的中心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把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归根到底是搞好“抓大放小”。中小企业在宏观经济结构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从本省实际情况看,县域经济的基础也是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涵养了大量税源,吸纳了众多的城镇人口就业,加速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因此,1999年各地市县必须把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实实在在地抓好。所谓“抓大”,年初省政府已经制定了“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的战略目标。1999年要确保实现地方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脱困目标。(陈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