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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移交、撤销企业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依据中办发[1998] 24号和29号文件的具体标准、规定及要求,总队按规定时限,克服一切困难,坚决彻底、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移交、撤销工作。11月25日将总部批复的8个企业在省交接办进行了移交,11月30日又将总部批复的19个撤销企业进行了注销。同时将决定撤销但未注销的47个企业进行完税和注销,圆满地完成企业移交和撤销任务,保证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大决策的较好落实。(娄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