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朱胜文,51岁,原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胜文在担任哈尔滨市政府秘书长和副市长期间,自1992年4月至1996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请托人伍长江等10人的财物,核计人民币335080元;另外,被告人朱胜文对检察机关在其住宅内依法搜查、扣押的财物,核计人民币219余万元中的61.1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0元。扣押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35080.00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人民币9360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朱胜文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胜文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刘光复等9人的财物核计人民币325 080.00元及朱胜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朱胜文所提伍长江送彩色电视机属正常人情交往,不是受贿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朱胜文所提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所提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省法院二审依法判决: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573.70元。扣押朱胜文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25080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人民币9260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