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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赵国贵,曾用名赵野,34岁,系黑龙江省林口县建堂乡小百顺村农民。1995年、1996年先后进京到处张贴小字报,扰乱社会治安并给外国驻华使馆多次写信,散布对社会的不满。1996年6月24日被林口县公安局收容审查。解除收容审查后,赵自1997年3月初至6月,多次窜至北京、天津和沈阳市,书写并张贴《失业工潮总动员》、《赵野定国出师表》、《工党建立及党纲宣言》、《论专治(制)和我国宪法》等小字报91张,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贵捏造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赵国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国贵服判不上诉。(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