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研究所诉肖慧君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黑龙江省造纸工业研究所(以下简称造纸研究所)从1976年开始研制甜菜育苗原纸及甜菜育苗原纸筒技术。1979年8月,造纸研究所研制的甜菜育苗原纸及育苗纸筒机组技术,通过了黑龙江省轻工业局主持的技术鉴定和国家轻工业部的审查。又经过多年的不断研制完善,1988年9月,造纸研究所的甜菜育苗纸筒技术通过了省轻工业厅的技术鉴定,并被允许投入批量生产。省轻工业厅于1983年和1989年均将造纸研究所研制的甜菜育苗原纸及育苗纸筒机组技术列入轻工系统保密项目清单中。据此,造纸研究所制定了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于1996年11月与全所职工签订遵守保密制度协议书。肖慧君系造纸研究所副所长(其妻朱红,该所物理室副主任),主管生产经营工作。1996年10月7日,肖陪同哈尔滨天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公司)负责人与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签订甜菜育苗纸筒、原纸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天实公司支付转让费3万元。10月15日,肖被天实公司任命为总经理(未与造纸研究所协商)。11月18日,肖与天实公司董事长等人为股东成立了哈尔滨正宇农业技术开发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肖为总经理,朱红为总工程师。12月28日,肖向造纸研究所提交了辞职报告,未经获准就离开该所。从1996年12月起,天实公司、正宇公司租赁黑龙江省新华机械厂(以下简称新华厂)、宝泉岭造纸厂生产甜菜育苗原纸和甜菜育苗纸筒,生产中所使用的技术资料和配方均由肖慧君提供。对此,造纸研究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慧君、天实公司、正宇公司、新华厂、朱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肖慧君等被告提出其生产的技术来源于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转让的技术,对造纸研究所不构成侵权。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造纸研究所的甜菜育苗原纸和甜菜育苗纸筒技术属于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获取、披露、知悉和使用。肖慧君违反原单位的保密规定,将该技术秘密泄露给天实公司、正宇公司,并同二公司共同使用,侵犯了造纸研究所的合法权益。天实公司、正宇公司称其使用的技术是将转让技术与公开报道技术相结合,自行研制出的技术,但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新华厂由天实公司、正宇公司租赁经营,其责任应由天实公司、正宇公司承担。故判决:(1)肖慧君、天实公司、正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造纸研究所拥有的甜菜育苗原纸和甜菜育苗纸筒生产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2)肖慧君赔偿造纸研究所损失1.2万元,天实公司、正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天实公司、正宇公司赔偿造纸研究所损失2589219.63元。(4)天实公司、正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造纸研究所登报赔礼道歉。(5)肖慧君、天实公司、正宇公司、新华厂、朱红对造纸研究所生产甜菜育苗原纸和甜菜育苗纸筒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6)驳回造纸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10元、财产保全费35000元、鉴定费34000元,合计96510元,由天实公司、正宇公司承担89727元,造纸研究所承担6783元。判后,肖慧君、天实公司、正字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慧君、天实公司、正宇公司称其使用的技术来源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