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1998年,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属为全体住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为公众代收代办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为住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2.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是对清洁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水电设施、供暖设施的维护,小区内的道路和景点等日常维护、高层楼宇增加的服务等项目的管理、收费的最高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为:普通多层住宅0.25元;高档住宅区、别墅区0.5~1.00元;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的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可分别上浮10%和20%;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工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3.实行指导价的服务主要是代收代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4.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服务主要是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房屋自管部位、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业企业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5.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6.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崔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