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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全省普遍推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制度,使依法缴费成为采矿权人的自觉行动。建立了纳费登记、申报考核、核产纳费三项制度。根据1998年特大洪灾对部分矿山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实际,对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等4个地市28个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进行了减免。各级地矿部门加大征收工作力度,层层分解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共征收1.403亿元,在大灾之年仍超额17%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2亿元征费任务,受到省委省政府的表扬。(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