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1998年,黑龙江省加强建设立法工作,针对勘察设计市场没有法律法规的客观实际,为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条例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调整对象和运用范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对从业资格、委托与承接、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条例对于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围绕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重点问题进行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燃气事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省城乡居民的主要生活燃料。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对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燃气安全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燃气事业保持健康发展。(刘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