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出台。《方案》规定,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的形式实行国家统一政策目标、各地分别实施的原则。
《方案》重申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地市县以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职工个人可提高到6%,单位可提高到8%以上。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方案》对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提出明确要求,1999年全省公有住房租金,在全省平均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基础上,上调20%,达到1.20元左右。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适当提高。
《方案》对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提出新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公有住房售出后,可进入二级交易市场。
《方案》对发展住房金融提出新要求,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隋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