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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加强对全省金融机构的监管。开展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查工作。根据新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审查批准了9家支行、2家分理处、41家储蓄所办理不同范围的外汇业务;审查批准了8家金融分支机构补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组织全省外汇金融机构开展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共审查核准27家金融机构更换外汇业务许可证。加强对各级金融机构的营运监管。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进出口核销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进出口核销监管体系。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全省边境贸易发展。本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旅游贸易出口核销试点工作。此举有力地支持了全省边境贸易的发展。对全省逾期未核销单据进行全面清理。积极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有关单证的核对工作,抑制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全年全省共向出口企业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15 150份,收回核销单存根14 203份,收单率93%;全省出口单位出口后向外汇局报送出口总额为58 847万美元,已收汇核销55 137美元,核销率为92%。全年全省贸易项下付汇总额为76 215万美元,已到货核销54 059万美元,核销率为71%。加强外资外债管理。在外债管理方面,认真做好外债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向总局上报软盘及报表。办理外债登记72笔,53 003万美元,还本付息核准257笔,25 263万美元。加强外债、外汇担保审批、登记、结汇工作,办理外汇担保登记11笔、4 763万美元,注销20笔、8 058万美元。重新制定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操作规程。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对全省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开立远期信用证进行清理摸底。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对全省变相外债、隐性外债进行摸底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到年底,全省外债余额21.35亿美元。其中:直接外债余额4.16亿美元,占债务余额的19.5%;外汇(转)贷款余额17.19亿美元,占债务总额的80.5%。全年共年检企业1 112家,抽检企业119家,占实检企业的10.7%。对外商投资企业历年外汇账户管理情况及有关外汇业务审批情况进行微机录入,及时准确上报软盘及报表。全年批准131家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73个,结算账户69个,批准投资款结汇220笔,3 992万美元。为246家外商投资企业颁发了外汇登记证。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完成了1997年度全省间接申报数据的核对上报工作,准确率达到98%。全省完成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版本升级的业务配备及业务切换工作。加大外汇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和涉汇企业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清理整顿不规范业务,清理外汇账户空户、睡眠户、应撤销账户。对上半年货到付款下报关单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购付汇进行逐笔检查。对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低于60%的企业,对其未核销的购付汇进行逐笔检查。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抑制外汇黑市,维护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吴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