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概况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边疆省份。全省共有48个 少数民族,人口200万人(1990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占全省总人口的 5.65%。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满、朝鲜、回、蒙古、达斡尔、锡伯、鄂伦 春、赫哲、鄂温克和柯尔克孜等10个民族。这10个民族人口为198万人, 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9.4%。其他38个少数民族人口2万,占全省少 数民族总人口的0.6%。在本省少数民族中,满族、回族、锡伯族普遍使 用汉语文;朝鲜族、蒙古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大多数人通用汉语文 ;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有本民族语言,没有文字,普遍使用 汉语文。其他38个少数民族大都是在黑龙江开发和建设中,从外地调入、 分配、转业、移居而来的,大多通用汉语言文字。
    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按城乡比例划分,居住在城市和县镇的占27.3%: 居住在农村的占72.7%;按民族地区和散居比例划分,居住在自治地方、 民族区、民族乡镇的占39.9%,散居人口占60.1%。本省建有一个自治 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个民族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 区);70个民族乡镇,其中:满族乡镇23个、朝鲜族乡镇20个、蒙古族乡 镇7个、达斡尔族乡3个、鄂伦春族乡5个、鄂温克族乡1个、赫哲族乡3个 、联合民族乡镇8个。全省还认定少数民族聚居村920个。
    新中国建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和民 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迅猛发展,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在遭受特大 洪水情况下,1998年民族乡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270万元,比1992年增 长51.1%。特别是民族地区初步建立了多元经济结构,种植业、畜牧业已 成为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1998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占有耕地596 万亩,人均5.5亩,高于全省农民平均水平;粮食总产191.8万吨,比 1992年增长45.6%;民族乡镇企业1998年总产值比1992增长3.2倍。1998 年民族乡镇少数民族农牧民人均收入2300万元,比1992年增长1.7倍。少 数民族社会事业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民族教育,鄂伦春 族、赫哲族等民族的中小学大部进入规范化学校行列。鄂伦春族、赫哲族 、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完成了“普九”任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中专 、大学民族预科班和省民族干部学院为国家和全省培养了大批专业建设人 才。民族医疗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民族语 文、出版、新闻、广播事业不断发展。 (吴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