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
1.抓法规建设,为日常管理提供依据。进一步修改、完善《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经与省法制局协商后,报省长办公会议讨论。两个规定均以省政府令下发执行。2.把住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关。从严审批机构编制,继续严格执行黑办发[1998]8号文件,对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原则上不批,可进行适当调整。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作用,严格控制超编人员和结构不合理人员落户。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人员执行情况逐个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好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全省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国务院下发第252号令后,为做好同国家规定的衔接,按国家规定组织了年检,强化搞好日常管理的服务工作。 (杨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