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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分配给本省提高标准补助金2102万元,要求在9月15日前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为此,省民政厅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测算,确定了补助金的分配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于1999年9月6日一次性下拨到各地市。提标后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地市以上城市每人每月最高182元,最低117元;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镇最高143元,最低104元。截至1999年12月末,全省已有124,604人得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8.03‰,年支出保障金7438.2万元。 (孙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