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负责制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在公开审判制度和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责 任、合议庭职责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大力推行了审判长负责制。审判长的 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合议庭研究决定开庭时间;做好开庭准备;组织 指挥庭审;主持合议庭评议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合议庭有重大分歧 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同案件主审人共同汇报;在权限范 围内签发法律文书;与案件主审人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同时,规定了审 判长的选任办法,即个人自荐,庭长推荐,民主推荐,业务、综合能力考 试,干部部门考核,院审判长考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正、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时,为当然的审判长。省法院有9 个审判庭60人参加了首批审判长资格申报,经考试、考核,有43人获得审 判长资格。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