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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评定

  1999年,全省法院进行了法官等级首次评定工作。 按《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分四等十二级,即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 二级;高级法官一、二、三、四级;法官一、二、三、四、五级。本省法 院首次评定法官9130人:其中二级大法官1人,高级法官1622人,法官 7507人。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