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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博览中心不服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1996年6月3日,哈尔滨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处罚决定认定,黑龙江省国际博览中心(简称博览中心)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在该中心北侧广场建设砖混结构室外展厅工程6300平方米,违反了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和《黑龙江省实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1条的规定;决定对博览中心北侧广场室外展厅建筑予以限期拆除。博览中心不服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以施工有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许可证、处罚与事实不符等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省高院审理认为:博览中心在1996年3月28日向市规划局申请时,只申请地下人防工程,没有申请地面建筑,因此,市规划局颁发给博览中心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也只批准地下人防工程,并未批准地面建筑,因此博览中心私自建设汞久性钢筋混凝土室外展厅及商服商亭属违章建筑;市规划局对博览中心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博览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省高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市规划局1996年6月3日作出的哈城规罚字(1996)第3006号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万元由博览中心负担。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