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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遵标错捕错判国家赔偿案

  1993年2月19日晚,拜泉县华克乡建筑村一屯居民汤荣德家三间房及其他财产被烧毁,汤荣德及其妻刘淑琴、独生子汤山山死亡。3月13日,拜泉县公安局以涉嫌杀人将刘遵义收容审查,审讯中刘遵义交待其弟刘遵标参与作案。5月21日,刘遵标被收容审查。6月15日,拜泉县检察院决定对刘遵义、刘遵标逮捕。8月24日,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对刘遵义、刘遵标以杀人罪向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1994年5月17日,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刘遵义于1993年2月19日晚10时许在汤荣德家喝酒,刘、汤二人发生口角,刘遵义离开汤家后去其弟刘遵标家,说要杀汤荣德,尔后,刘遵义在自家拿了一根镐把,刘遵标在汤家院内拿了一根角锥。刘遵义叫开汤家门,举镐把向汤荣德头部砸去,汤荣德躲开后与刘遵义抢夺镐把,刘遵标拿角锥将汤荣德打倒。之后,刘遵义持镐把将炕上的刘淑琴打倒。接着,刘遵义又将汤山山(7岁)打倒。二被告作案后各自返回家中。刘遵义在自家拿一把菜刀后再次返回汤家,用菜刀照汤荣德连砍数刀,为灭迹将汤家塑料桶内豆油浇在刘淑琴、汤山山身上及被褥上,点燃后逃离现场。据此,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刘遵义、刘遵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遵义、刘遵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刘遵义、刘遵标不服,均以未杀人为由提出上诉。省法院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罪的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8年10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重审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遵义、刘遵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判决刘遵义、刘遵标无罪。二被告服判,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1月6日刘遵义、刘遵标被释放,二刘各被羁押1995天。12月31日,刘遵标向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市检察院要求,共同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68,753.30元。刘遵义未要求赔偿。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于1999年1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答辩,认为刘遵标在公、检、法机关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犯有故意杀人靠供认不讳;对刘遵标逮捕、判刑是因其本人作虚伪供述造成的;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向公、检、法机关供述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予赔偿。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未作正式答复。刘遵标向省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省高院审理认为,认定刘遵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后被依法宣告无罪,其被收容审查、逮捕、起诉,一审判决有罪,侵犯了刘遵标的人身自由权,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履行赔偿义务;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没有证明刘遵标“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证据,故免责不能成立;刘遵标请隶赔偿精神损失费,与法无据,不予支持。省高院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第2项、第2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共同赔偿刘遵标人身自由权赔偿金58,732.80元,各承担29,366.40元。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