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1999年,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颁布了《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实行经营者定价。属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审定的指导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房屋坐落位置、楼房、朝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商品房交易的价格和代收代付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坐落位置、房屋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房价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饰质量低于契约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崔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