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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办法》

  1999年7月省建委发布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 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本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业务上 接受省建委指导,并接受省建委的委托,实施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工 作。《实施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每年对出厂水在6月和12月必须进行 两次水质全分析,水质全分析数据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送省建委,省建委定期公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二次 供水设施《实施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二次 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让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 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邹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