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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

  由省财政厅牵头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办法的通知》,明确从1999年起,实行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粮食风 险基金逐级包干办法。包干期为3年,包干基数内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包干基数外新增库存的补贴,全部由行署, 市、县政府负担;当年减少库存节余的包干补贴,全部留给行署,市、县 政府,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 (陈佩钢 曹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