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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寿同志逝世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第二书记王鹤寿同志于1999年3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王鹤寿同志1909年4月生于河北省唐县,192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期间,在延安中央组织部工作,任干部科科长。抗日战争胜利后,奉调到东北工作,先后任黑龙江省工委书记,中共西满分局北安地委书记,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兼军区政委和东北局副秘书长等职。1949年5月,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部长。1952年,任国家重工业部部长。“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残酷迫害。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王鹤寿同志被选为恢复重建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以后又担任中纪委常务书记、第二书记。他参加领导了审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工作,参加领导了清查康生、谢富治罪行的工作。他参加领导了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同志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工作。1987年10月,在党的十三大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