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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居民普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规范、完善、统一和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8月15日至10月15日省民政厅、财政厅牵头进行了全省范围的贫困人口基本状况普查。通过集中动员、分级培训、人户普查、分类上报、核实汇总、分析综合等程序,取得了较为准确的城镇贫困人口综合数据,完成了这次普查任务。此次普查入户408万户,人户率达85%,涉及城市居民1448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78%。调查显示:1.在全省1840万城镇人口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108.9万人,占全省城镇人口5.9%。其中,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13.7万人,占全省城镇人口的0.74%;未纳入保障范围的95.2万人,占全省城镇人口的5.1%。2.从应保对象分类情况看,“三无人员”和其他人员52.6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48.3%。在职企业职工56.3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51.7%,其中,按人员性质分类,在岗职工6.7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6.1%;下岗职工32.3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29.7%;离退休职工7.9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7.2%;失业人员9.4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8.6%。按所属企业性质分类,国有中直企业职工6.8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6.2%;国有中直附属集体企业职工1.5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1.4%;国有省直企业职工8.4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7.7%;国有省直附属集体企业职工7.8万人,占保障对象总数的7.1%。3.城镇居民贫困状况比较突出的是四大煤矿(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和两大林区(大兴安岭、伊春)。四大煤矿现有保障对象11万人,占4个煤矿城市保障对象总数18.9万人的58%。四大煤矿已有11个矿井关闭破产,有7.9万人需纳入保障范围。两大林区共有保障对象13.7万人,占林区职工总数的8.1%。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后,新增保障对象较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面临严峻的考验。 (朱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