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索引)
1.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6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2.黑龙江省消防条例(6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6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6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5.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8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8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7.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10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同时废止) 8.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0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9.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10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10.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10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同时废止)
11.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10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12.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12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12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1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12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同时废止) (周 跃 供 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