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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庆国等23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等犯罪案

  伊春市訾庆国、刘继庆、赵云刚、闵力、訾庆丰、宋权圣、江峰伟、王恩吉、李保昌、曲冶、单树忠、张云龙、王光辉、陈笑岩、王金龙、房振华、徐宝贵、崔秀友、关健、安金龙、訾庆东、訾庆昌、訾庆嘉等23人,自1997-1999年9月,共计作案70余起,触犯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私藏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销赃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胁迫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侵占罪等20个罪名。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訾庆国、刘继庆、赵云刚、闵力、訾庆丰、安权圣、单树忠、李保昌、张云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同庆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对全案审理,驳回訾庆国、刘继庆、闵力、王同庆的上诉,维持了一审中的12项判决。即訾庆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继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闵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撤销并改变伊春市中级法院一审中的12项判决,内容是:判处赵云刚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0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訾庆丰犯组织卖淫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决宣告关健无罪。依法核准訾庆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继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 000元。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