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2000年7月15日,国家计委批准本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将国家指令性电价(平价电)与省指导性综合电价(议价电)合并,对用户按照一个目录电价表收取电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对电价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理顺了电价管理体制,简化了电价销售程序;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同电不同价的问题,使用户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使用电力;改革了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了基本电费比例,增加商业用电类别,细化电压等级;将在电价外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建设附加费并入电价内,增加了电价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电价监管,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孟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