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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优惠电价政策

为改善经济和投资环境,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从2000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定量定价”优惠,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实行梯级电价,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超过15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06元;超过30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10元。由物业管理部门抄表收费的物业小区用电优惠另定。对单独抄表的城市楼体亮化和美化城市的灯饰设施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单独安装峰谷表的用户低谷用电每千瓦时再降0.10元。对使用集中电锅炉供热(含低温辐射板等电采暖设备)的用户,除免交贴费外,电价在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0.04元。鼓励低谷蓄热用电,对安装峰谷表的用户实行峰谷电价,在22时至次日5时低谷用电电度电价在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0元。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含炼钢企业),经省电力有限公司批准可实行“一厂一策”的电价办法,优惠电价的降低幅度不超过目录电价的10%;对年产3万吨及以上规模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居民用电户办理增容和一户一表用电免收贴费,居民用户新增的单体电锅炉、低温辐射板、电空调用电免收贴费。对居民电气化试点小区和各市(地)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用电免收一半贴费。 (马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