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实施《条例》、《规定》
8月14-15日,省建设厅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评选“中国人居环境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建监察综合执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整顿、城市污水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城市供水节水、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等9项专题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哈尔滨市建委、佳木斯市城建监察局、牡丹江市公用局、大庆市公用局、牡丹江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分别介绍了典型经验。6月6日,经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式颁发,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编制规定》。规定要求全省设市城市和县镇在城市客运管理中要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的编制,保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化、标准化。 (王 旭 任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