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六大案件
案件一:东方外语学校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行欺诈敛财之实:200名受骗学子,祈盼早日讨回公道。2000年7-8月,牡丹江东方外语学校(自费学校),挂起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牡丹江分院”的牌子,其散发和邮寄的招生广告宣传单称:“本校是经省市教委批准,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联办的一所新型大学,专业课由北二外教师教授,学生毕业时经考试合格颁发北二外毕业证书……”,该校在短短两个月内,就招收了200多名学生(每人每年仅学费、联合办学管理费、听力上机费、书本电教费、注册费、住宿费即达5 000元)。而实际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根本没有同这所学校联合办学,从来没有在牡丹江设立分校;学校的环境根本不是招生广告宣传单上说的那样好,而是在某学校租用阴冷潮湿的平房;教师队伍更不是宣传单上所说的“教授、副教授12人,讲师26人……专业课程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授课”,而是从社会临时雇用的教师。9月中旬,该校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在其办公室里查出了私刻的省教委、省招生办、北二外公章。受骗学生和家长要求退学和退还已交的学杂费,校方竟蛮横地答复:“退学可以,不能退费!”至年末此事尚未解决。
案件二:4户农民3.07公顷亩黄豆绝产,好日子公司难辞其责。2000年4月29日,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镇团结村申考清等4户农民,在哈市好日子农业开发公司购买了94-168黄豆种173公斤,共种植了3.07公顷。到8月末,黄豆豆荚成熟,但豆秆和叶子多数还是绿色。9月21日,申考清等4户农民找该公司负责人反映,豆秧没熟,豆荚炸裂,无法收割。该公司负责人虽先后派人到黄豆地考察,但却推委说,豆荚炸裂的是病虫害造成的,与种子没有关系。10月初农民到消协投诉时,已错过了鉴定期,无法鉴定。省、市、区三级消协多次找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并严肃指出:(1)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经营农业大田种子这一项,经营黄豆种子属超范围违法经营;(2)因该公司采取推委态度,错过鉴定期,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难以检验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该公司拿不出无过错证据,造成4户农民3.07公顷黄豆绝产,应当承担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超范围违法经营黄豆种子,造成农民重大损失,应“先责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依法进行处罚”。
案件三:园艺所销售种子未经审定,广告宣传夸大其辞,红旗村20公顷菜田绝产,农民损失上百万元。2000年7月初,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旗村王君波、勃利县长兴乡马鞍村丁晓军等近百户农民在市农业局所属植物分院职员吕艳梅处,以每袋4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依安县青年园艺研究所培育的自诩高产高抗特抗病的“千秋王”大白菜籽种。种植初期白菜长势良好,到后期则发现白菜偏心、烂边、逐渐枯萎。8月16日,农民投诉到七台河市消协。市消协会同市农业植保总站、市种子公司等单位逐乡挨村调查,发现有近20公顷种植了“千秋王”大白菜的菜田已经绝产。按“千秋王”说明书的说明,每亩产量按1.3万公斤计算,每亩产值达3 900元,总计损失达117万元。按历年其他品种白菜籽种的产量计算,总计损失也有30多万元。调查表明,该品种未经省农业推广部门批准,经营者属于擅自销售。七台河市消协指出,此白菜籽种未经农业推广部门审定,属擅自经销;广告宣传单和说明书上,实属夸大产品性能。依据《消法》第19条、第40条等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依安县青年园艺研究所答应每亩按300元的投入予以赔偿。已有94户农民得到近10万元赔偿,另有12户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其赔偿问题正在协商之中。
案件四:三包规定拒不执行,农民损失拒不赔付,肇州农机公司眼中无法律。2000年3月,肇州县永胜乡胜利村农民张国立抬款8 400元,在肇州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石家庄市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W180农用小型拖拉机。买后6个月内,该机器先后4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第1次送修,修理了2天。第2次送修,修理了14天。到第3次出现质量问题时,按规定应该给农民退换货了,但农机公司仍然坚持给予修理。迫于无奈,张国立只好同意继续修理。但这一修竟修了3个月之久,严重耽误了他一家的生产和生活,第3次修好用了不久就又坏了。张国立只好第4次送修,但这一次农机公司更蛮横,连修都不给修了,更不用说退或换。张国立与农机公司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分别于2000年10月25日和11月30日投诉到肇州县消协和大庆市消协,要求农机公司给予退换,并赔偿交通费用及误工费。大庆市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45条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反复进行调解,但肇州县农机公司仍然坚持继续修理,拒绝退换和赔偿误工费。对此,消费者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五:161瓶农药白白洒下,60公顷农田生虫减产,原因只在瑞泽公司农药说明书未说明白。明水县种田大户董洪民于2000年6月11日在明水县一家农资商店以每瓶39元的价格购买了大连瑞泽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氟磺胺草醚”除草剂161瓶,用于60公顷大豆田间除草。董洪民在农艺师的指导下,按照使用说明在田间进行了喷洒,但喷药半个月后丝毫不见效果。仅农药本身的价款和雇工费两项,董洪民损失了近2万元。董洪民于7月12日投诉到明水县消协。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邀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3名技术人员到田间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将董洪民使用后剩余的“氟磺胺草醚”拿到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检测中心进行了化验分析。认定,该农药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药效不佳的原因在于本年气候干旱。但是,该农药使用说明书上却并没有说气候干旱会影响药效。依据《消法》第8条、44条等有关规定,生产厂家的这种行为,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明水县消协多次进行调解,厂家只同意赔偿8000元。董洪民不同意厂家的赔偿额度,认为与自己的实际损失相比差距太大,也不符合《消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厂家推委搪塞,董洪民尚未得到赔偿。
案件六:消费者就餐被抢,酒店理应赔偿。2000年9月15日晚,齐齐哈尔市陈艳玲与爱人在红风车西餐馆包房就餐时,突然间闯进两个陌生人;其中一个手持尖刀的歹徒用尖刀逼住陈艳玲的爱人,对两人进行抢劫,并威胁说,如果报案,就报复你们。抢劫得手后,歹徒立即逃离了现场。陈艳玲的爱人随即冲出包房,拨打110向警方报了警。消费者诉说被抢物品有,身份证、手机、眼镜和3000元现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消协派专人到西餐馆调查,证实消费者诉说的所受损害基本属实。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对此案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消协调解,红风车西餐馆赔偿消费者部分损失3000元。 (姜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