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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

  本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从10月1日起全面铺开。凡在本省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和自理口粮户口,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并且经批准落户的人员,不再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也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与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同等待遇。截至年底,全省有近2万人在小城镇落户,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合理流动,促进了小城镇的经济发展。 (金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