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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十项改革办法

  (1)进一步放宽公民赴港澳地区限制。企业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按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3个月以下商务签注免交纳税证明、创汇证明;公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取消配额限制。(2)自2002年2月1日起,公民出国申请护照无需提交境外邀请函,申请出国旅行需提供一定数额外汇存款证明的做法自然取消。签发护照时取消附发《出境登记卡》的做法,公安边防检查机关从2月1日起不再查验《出境登记卡》。(3)赴俄边境旅游继续使用’92版护照作为专用证件。本省公民参加赴俄旅游可申领5年有效’97版护照,内地省份人员也可凭有效’97版护照参加本省赴俄边境旅游。(4)扩大口岸签证受理范围。外国人团体旅游可以在哈尔滨太平机场签证办公室办理落地团体签证。哈尔滨、牡丹江(含绥芬河)、黑河口岸正式设立口岸签证点。(5)对来本省从事商贸活动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外国人,可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5年以下、每次停留期1-6个月的多次出入境有效“F”签证。(6)对在本省投资办厂、从事经贸活动的台湾同胞及随行家属可凭大陆有关部门的邀请函件和证明签发1-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7)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绥化、伊春等大中城市为试点市,在完善“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人口信息系统”、“特殊人员管理系统”的前提下,在2005年以前逐步实现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8)在全省范围内取消’92版护照更换’97版护照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及’92版护照到原发照部门随时更换。(9)继续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制度。在省厅开设接待窗口,对符合“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条件的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直接到省厅接待窗口领取证照。(10)对依法审批设立的旅游、留学、劳务、出入境等合法中介机构,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审批、发证。 (刘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