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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克申受贿、贪污案

  杜克申,1954年生,大学文化,系本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十处指导科科长。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4日,在杜克申办理杜明礼诈骗本省阿城市钢铁集团松北分公司钢材一案时,杜明礼的朋友刘辉经人介绍和杜克申相识,12月8日杜家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刘辉,让刘辉向公安人员介绍贿赂。12月10日杜克申在收到一件羊绒上衣(价值人民币3 800元)和一件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9 000元)等好处后,出了杜明礼诈骗证据不足、暂不具备报捕条件的虚假汇报,将给杜明礼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之后杜向刘辉索取11万元人民币,又将杜明礼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当省人大接到举报对杜克申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杜克申进一步袒护、包庇杜明礼,致其长期逍遥法外。此外,杜克申在办理该案中又向阿城钢铁集团松北分公司经理王风友索要爱立信7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 926元)。1992年12月初,杜克申在办理佳木斯佳富经贸公司孙文生诈骗大豆款一案时,索取贿赂3万元人民币。2000年3月至2001年春节前,杜克申在任法制科长期间,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保证金利息2.5万元人民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杜克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杜克申服判不上诉。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