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英库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蒋英库,1956年生,本省佳木斯人,无职业。1990年8月调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1998年7月因无正当事由不上班而被开除。蒋英权,1963年生,本省肇东人,无职业。万忠,1969年生,本省哈尔滨人,职业工人(停薪留职)。刘一东,1969年生,本省肇东人,无职业。刘一刊,1965年生,本省肇东人,无职业。李国辉(别名李治华),1956年生,本省肇东人,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2年12月,被告人蒋英库在肇东市开办陶瓷公司,以陶瓷公司的合法实体为掩护,先后纠集被告人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及因病死亡的贾勇,自杀身亡的蒋树渊,被杀灭口的蒋树海、刘德、王英利,在逃的沈显贵等人为骨干成员,大肆进行杀人、抢劫犯罪,逐步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蒋英库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均由蒋英库亲自策划并指挥,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亦由蒋英库支配。蒋英库为控制该组织成员,对贾勇、刘德等人非打即骂,甚至为防止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败露而将骨干成员蒋树海、刘德、王英利杀掉灭口,使该组织其他成员对蒋英库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为攫取经济利益,在蒋英库的策划、指挥下,自1993年1月起,该组织通过实施杀害被害人李海、张国臣、吕宝珠、宋立国、孟宪明等犯罪行为获取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达百万余元,使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1994年11月,该组织抢劫杀害被害人宋金仲、孙淑芹夫妇后,肇东市公安局对此立案并到陶瓷公司调查时,蒋英库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抵制公安机关侦查,致使此案没能侦破。2000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蒋英库杀害袁成(省检察院干部)、果冬梅(女,省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后找到被告人李国辉,李在明知蒋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受蒋之托把蒋英库作案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藏匿起来,并于同日晚到蒋英库前妻家通风报信。12月2日晚在李国辉的帮助下,蒋英库租车逃匿。被告人蒋英库领导该犯罪组织成员,自1993年至2000年间,先后在肇东市和哈尔滨市采用枪击、刀刺、绳勒等手段,大肆进行杀人、抢劫犯罪,残忍地杀害了21人。其中,蒋英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2起,杀死14人;蒋英权实施故意杀人犯罪3起,杀死4人;万忠、刘一东、刘一刊各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杀死1人。蒋英库实施抢劫犯罪3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犯罪中致7人死亡。蒋英权实施抢劫犯罪2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犯罪中致6人死亡。万忠实施抢劫犯罪1起,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1 900余元,犯罪中致4人死亡。此外,蒋英库于1993年4月从其亲属张兴华(另案处理)处购得东风三型口径手枪一支藏匿,后用此枪作为杀人、抢劫作案工具。1997年7月,蒋英库受托,向办理张照伟受贿案的陈枫、常万罡(均被判刑)行贿人民币4.2万元。蒋英权于2000年10月7日23时许在肇东市四南街中华歌厅唱歌,将与之发生口角的杨大兵的左耳咬掉,法医鉴定杨大兵为重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1.被告人蒋英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介绍贿赂罪和私藏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蒋英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被告人万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被告人刘一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被告人刘一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被告人李国辉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六被告均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对六被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即为核准六被告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