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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杰故意杀人、贪污、挪用公款案

  胡俊杰(曾用名胡俊军),1965年生,黑龙江依兰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佳西支行会计科科长。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4日被告人胡俊杰和温鹏飞、郜长海得知其贪污、挪用公款行为败露后,携款潜逃。期间,被告人胡俊杰与温、郜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月10日l时许,胡俊杰用斧子、砍刀、匕首将温、郜二人杀死,随后翻出现金50万元及25万元存折一张逃离现场。胡俊杰在1996-199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存款积数套取利息等手段,将该银行115 969.48元资金据为己有,杀人后又携带挪用的公款75万元潜逃,累计贪污公款人民币865 969.48元。1995年12月至1998年12月间,胡俊杰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温鹏飞、郜长海采取填制假辖内信贷资金凭证等手段,循环挪用银行信贷资金十余笔,累计循环挪用公款人民币44 783 129.96元,截至案发胡俊杰未归还的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 393.9万元,其中75万元被胡俊杰潜逃时携带。胡俊杰实际挪用数额为1 318.9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检察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俊杰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俊杰服判未上诉。省高院依法核准胡俊杰死刑。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