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草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十五”农业生态发展规划》,要求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制度,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制定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了农业生态建设任务目标。同时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黑龙江省退耕还草实施方案》,把违法开垦的草原,江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内的耕地,湿地保护区域内的耕地,已出现明显沙化、碱化的耕地,1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种粮亩产低于150千克的耕地列为退耕还草的重点,全省计划到2005年退耕还草33.3万公顷,到2015年退耕还草100万公顷,并将目标分解到各地市。许多市县也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组织,制订方案,分解目标。有的市县采取典型引路的办法,引导群众退耕种草。海伦、青冈、绥棱等地推广种1亩优质饲草,养100只鹅,纯增经济效益500元~600元的经验,引导农民种草养鹅。尚志、宁安等市县推广种草养猪降纸饲养成本,增加养畜效益的经验,头均降低饲养成本50元。通过典型引路,种草养畜逐渐被群众接受。据统计,2001年全省退耕还草面积达到6.93万公顷。 (胥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