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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省建设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工作方案》,成立了宋法棠省长为组长的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编制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先后通过了省内专家和由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联合组织的论证,并得到较高评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划纲要》,并做出相应决定,标志着生态省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推动了生态省建设的深入发展。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加强了对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宝泉岭、同江、饶河、穆棱、延寿等地通过了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命名了克山、海林、萝北等10个县(市)、农场为省级生态示范区。到2001年底,全省生态示范区及试点总数近120个,其中国家级生态示范区4个、试点11个,省级生态示范区10个、试点4个。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挠力河自然保护区通过了国家评审,凤凰山、乌伊岭湿地等4个自然保护区晋升为省级,新建哈拉海湿地等9个自然保护区,增加面积15.8万公顷。洪河、三江、七星河、五大连池等自然保护区多渠道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提高了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全省自然保护区已达142个,其中国家级11个,省级27个,总面积348.73万公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在全省22个市(县)开展了农村生态环境监理试点,对生态监理的内容、方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全面完成了畜禽规模化养殖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加强了对城市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的监督管理。在全省划定了秸秆禁烧区,积极推进秸秆的综合利用,全省秸秆禁烧区面积达556万公顷,禁烧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2.9%,减少了环境污染,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 (林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