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收入
2001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省国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308亿元,比上年增收41亿元,增长15.4%。其中,“两税”完成235亿元,比上年增收29.6亿元,增长14.4%;中央级收入完成253亿元,比上年增收34亿元,增长15.6%;地方级收入完成55亿元,比上年增收7亿元,增长14.6%。省级收入完成30.8亿元,比上年增收3.7亿元,增长13.4%。另外,海关代征“两税”4.3亿元,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9亿元,征收车辆购置税5.7亿元。改进计划管理。在下达税收计划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税源变化情况,做到收入计划与经济税源相适应,与GDP增长相适应。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组织收入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国税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强化税源监控。省局对年纳税额千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测,按月分析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经济税源变化趋势,提高了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水平。在抓好重点税源监控的同时,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零散税收的管理,减少了税款流失,增加了税收收入。加大征管措施。开展了一级稽查征管改革试点工作,调整征管机构设置,完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建立职责明晰的岗位责任体系。对大型企业实行驻厂管理,对一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和划片管理,严格征管质量考核,有效地堵塞了管理漏洞。积极消化解决超缴税款问题。在省领导的支持下,在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工作措施,全年共消化超缴税款2.1亿元,使长期困扰组织收入工作的寅吃卯粮超缴税款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加大清欠力度。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有能力缴税但屡催不缴的欠税企业,坚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严格缓征税款的审批,对到期的缓征税款及时收缴入库,有效地控制了新欠、压缩了陈欠。 (刘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