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对哈尔滨市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服务业发展提出优惠政策。(1)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制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机构的政策。(2)充分利用已有设施,积极改建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护理院、公寓和托老所等。各部门和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现有的文化、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要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3)计划部门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市和区、县都要尽快建设示范性老年服务设施。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级计划、建设、开发、规划、土地、房管、市政、财政、税务、物价、房改、金融等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的扶持。(4)在编制本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时,应统筹安排老年服务设施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5)按照有关规定,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付诸实施。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和《老年人建筑设施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要给予减免,并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6)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2001年起,市财政每年向市老龄办拨入资金200万元,用于老年福利保障、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老年教育、老龄干部培训、老龄科学研究和文体活动等。发行的福利彩票用于对老龄事业的福利基金不得低于50%,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体育事业部分不得低于群众体育支出部分的30%。(7)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于各级老龄退管机构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等在政策上给予扶持。(8)卫生部门要鼓励并扶持医疗机构充分考虑老年人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工作。(9)市政、电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用电按当地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10)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11)加强对老年服务设施和老年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老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每年对老年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年检,对违法经营的要予以查处;各级计划、城建、财政、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高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