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基层法治化管理示范单位
2002—2005年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利用4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法治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将全省基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事业基本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人民群众的民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层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各行政村、企业、社区、学校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具体目标是截至2005年底,全省至少要有30%的行政村、40%的企业、30%的社区、50%的学校达到县级法治化管理示范单位标准;至少有10%的行政村、企业、社区和20%的学校达到市(地)级基层法治化管理示范单位标准;省内要有一个或多个标准高、立得住的示范单位典型群体。(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