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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新标准

  省司法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律师服务收费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和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委托协议书,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期限等内容。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或“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并出具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统一发票,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通知规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的收费标准为每件300 ~ 2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500 ~ 3 000元;一审案件每件1 000 ~ 5 000元;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收费标准为1 000 ~ 5 000元,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500 ~ 5 000元标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诉讼标的额的多少进行收费。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每件500 ~ 5 000元标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办理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疑难和群体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可以超过上述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保证该标准的顺利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律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