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凤玉行贿案
牛凤玉,男,1959年生,大学文化,原系省森工总局副局长;吴凤丽,女,1968年生,个体木材经营户。2001年,牛让吴在北京多注意接触周围与中央领导有关系的人,旨在为自己晋升职务创造条件。同年10月,吴给牛打电话称认识某领导的亲属,牛便叫吴给介绍。随后,吴找到某领导的亲属张××、张××。三人商量由张××、张××带牛见某领导,并送给某领导人民币100万元,同时给张××、张××好处费人民币70万元。11月11日,吴在哈市将商量的结果告诉了牛,牛当即表示同意,并让吴立即筹措资金。在筹集到现金人民币174万元后,吴于13日上午将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密码箱交张××、张××二人检验。当日下午,牛赶到北京,将事先准备好的个人简历、名片交给了张××。下午4时许,张××一人乘车将装有100万元人民币的密码箱及牛凤玉的简历、名片送到某领导家。14日,某领导把张××叫到家里,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得知事已败露,吴于15日上午送给张××、张××好处费共7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了二人的路费与宿费。当日,牛与吴乘飞机返回哈尔滨市。2000年春节前,正在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经营木材的吴凤丽将20万元人民币送给牛凤玉,之后牛让兴隆林业局负责发运木材的贮木场场长对吴关照。此后吴凤丽发运木材的数量增加。截至2001年11月案发时止,牛凤玉家有银行存款2 127 122.9元,家庭财产折价人民币808 509元,其家庭消费支出589 594.17元,三项合计为3 525 226.07元,牛凤玉夫妇能说清来源的家庭财产2 336 675.41元,其中差额1 188 550.66元来源不明。大庆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牛凤玉、吴凤丽均已构成行贿罪,牛为主犯,吴为从犯;牛凤玉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二被告人行贿犯罪系未遂,对牛可从轻处罚;对吴可减轻处罚。吴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如下:牛凤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非法所得200万元人民币应依法予以追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非法所得l 188 550.66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非法所得l 388 550.66元依法予以追缴。吴风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