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本资费表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2.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为:除规定按信函寄递以外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等可以按印刷晶寄递。
3.信函的准寄范围为:(1)书面通信;(2)各种公文、合同;(3)各类单据、报表(空白报表除外)、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4)各类事物性通知;(5)各类稿件;(6)各类证件;(7)其他适于邮寄的物品和文字载体,只要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的,也可做信函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