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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

  2002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确定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新体制。省政府及时转发了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把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由县级统筹管理的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以县为主”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运行。6月初,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佳木斯市召开了全省落实“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推进会议,进行了专项督导、推进,及时推广了佳木斯市政府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体制工作“四个到位”(教师工资发放管理到位,校长、教师人事管理到位,职责明晰到位,县、乡、村履行职责保障机制建设基本到位)的先进经验。截止到2002年底,全省134个县区已经有109个县区做到了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人事管理和教师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管理,由县级财政统筹发放教师工资,做到了教师基本工资不拖欠。(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