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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工作在税费改革中取得新进展

  2002年,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试行。根据中央提出的在税费改革中要“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要求,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发[2002]9号)及20个配套文件。为了在税费改革中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使教育投入满足以“保运转”为主要内容的“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要求,规定:“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与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安排的教育支出统筹使用,实行县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省政府规定,省级转移支付向教育倾斜。以小学公用经费生均支出305元/年、初中 354元/年的标准,扣除杂费收入小学生均70元/年、初中100元/年,加上县镇特困生5%、农村乡镇特困生10%的比例,再综合考虑取暖的地区差别、住宿生或距离较远的学生交通补助等多种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