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试点工作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黑教联[2002]33号文件,文件要求:绥滨、甘南、同江、桦南、延寿、林甸、饶河、泰来、杜尔伯特、汤原、抚远、兰西、桦川、拜泉、肇源、通河、青冈、明水、富裕、克东、龙江等21个贫困县(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70元,初中每学年每生300元。农村中小学校杂费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后,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足;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未试行“一费制”收费的农村中小学,除国家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联发[1997]27号)中规定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农村中小学中停止执行。(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