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为核心,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有的目标,在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试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建立具有新时期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成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于2002年8月成立。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有关政策和考核标准,提出相应改革措施,对全省高职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发放工作进行领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高校职鉴办”。此项工作基本要求是: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前应参加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高职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分类试题、分别实施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所设专业,在制定教育计划、教学大纲时应力求专业知识涵盖相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命题依据和鉴定方式为:(1)职业技能鉴定以国家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作为鉴定考核的依据。(2)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可与毕业考试有机结合,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在职业技能鉴定时视为理论知识合格。(3)操作技能鉴定由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对办学条件较好并按照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要求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经“省高职学生职业能力鉴定工作小组”审定批准后受委托组织考核。(4)鼓励高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竞赛活动。对竞赛成绩优良的学生,报经“省高校职鉴办”核准,按照竞赛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为保障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和鉴定质量,要建立完善的考评和督导组织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崔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