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全年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10件、做出法规性决定2件,审查批准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的地方性法规及决定10件。进一步从重立法数量、立法速度向重立法质量、立法效益转变,从重管理型立法理念向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一致的服务型立法理念转变,努力使立法工作贴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立法,着力解决加快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届初,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把立法项目的选择与省委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从全省工作大局出发,急需先立,对立法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将2个预备项目和3个计划外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审议通过。突出经济立法,制定了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5件,占全年立法总数的50%。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加强专利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对专利申报、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做出规定;为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完善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制度,强化了对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防范措施,加大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为了推进全省“两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原则、机制、任务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创制性立法,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对国家尚无法律明文规定,黑龙江省又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大胆探索,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已制定的10件地方性法规中有8件是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的,其中2件为国内首创。针对黑龙江省湿地面积大、分布广,有些湿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急需法规规范的实际,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湿地保护条例,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颁布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以“全国城市森林植物园第一个专项保护法规在黑龙江出台”为题做了报道。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最高标准。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正确处理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信访条例时,明确提出不要把着眼点放在对信访人规定过多的限制上,而是要注意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认真接待来访和处理来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此,对原条例草案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款都做了较大的调整。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针对一些经营者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确立了重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制度,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强化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坚持和完善法规统一审议制度,发挥了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两个积极性。各专门委员会不仅对政府部门提报法规草案提前沟通和协调,而且直接起草和提报了实施气象法办法、志愿服务条例等5件法规草案,占当年制定法规总数的一半,这是黑龙江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20多年来所未有的,对提高立法质量、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起草和审议法规案前,都注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地各部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呼声。对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在省报卜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及时调整充实了立法咨询委员会,对重大立法项目邀请专家论证,促进了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常委会还认真负责地承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8件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周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