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拟订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复后,起草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组织召开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对全省机构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拟订并下发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委、国资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个部门的“三定”方案,对省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起草下发了《关于市(地)政府(行署)机构改革的意见》。各地根据《意见》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拟订改革总体方案。 (杨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