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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事业

  全省共有社会福利院17个,拥有床位3 843张,现收养老人3 800人;儿童福利院(村)6个,拥有床位1 330张,收养在院孤残弃(婴)儿童1 298人;精神病人福利院6家,拥有床位2 670张,收养在院2 808人。2003年全省共投资3 600多万元资助民政福利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院容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过去的房屋陈旧、设备简陋,变成了公寓式住房、花园般的环境和齐全的设备,服务和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加强。福利事业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协调省电力局解决了福利机构用电价格偏高问题,使福利事业单位电费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标准,为全省福利事业单位节省资金100余万元。对黑龙江省儿童福利院儿童就学学杂费问题进行了调研,已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给儿童福利院学龄儿童补贴学杂费,保证了适龄孤残儿童及时接受学校基础教育,缓解了儿童福利院经费紧张的问题。2003年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评比活动中的29个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达到省一级院标准的有20个,全部都是所在地市县的精神文明单位,其中大部分是精神文明标兵单位。为老服务“星光计划”全面铺开。2003年民政部下拨黑龙江省“星光计划”资助资金1 140万元,在原有444个“星光计划”项目的基础上又落实了第三批“星光计划”项目121个,全省大部分县市基本上拥有了一处1 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为老服务场所,促进了社区老年福利事业和社区建设的发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强制性收容遣送向关爱救助转变。国家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之后,省民政厅协调公安、卫生、财政、编办等省直部门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规定》,实现了由强制收容遣送向关爱救助的重大转变。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省救助管理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5人。省财政厅每年拨款50万元用于接回黑龙江省流入外省受助的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2003年,全省由原收容遣送站转制为救助管理站65个,新建县市救助管理站5个,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乞人员8 500人次,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老年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省老龄委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成立了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老年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维权活动;与省通信公司共同创办了“龙江夕阳红”网站,主要宣传老龄工作方针政策,为老年人安享晚年,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信息平台。全省各地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为老年人办实事送温暖活动。哈尔滨市政府投资2 000万元修建了8 126平方米的哈尔滨市老龄大厦,为指导全市老年人活动提供了阵地。在一年一度的“四一五”助老日,全市共设立80多个活动点,有2万余人参加了活动,现场为老年人义务服务,并为200多名特困老人发放助养金4万余元,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问题。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