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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工作规则》,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项目的确定、起草、审核、调研、协调、讨论报审、备案、解释、译审以及对法规规章实施后的总体评价等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突出了紧紧围绕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立法活动的重点,确立了每部法规规章草案在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经过办务会议讨论修改的制度。《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出租汽车客车营运管理办法》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和很好的效果。全年共完成6部地方性法规的提报工作和6部政府规章的制定、废止工作;另有5部政府规章已完成调研、修改和审查工作,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朱火红)